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满检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王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322199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小区**号楼**单元**,2014年3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满洲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5年5月21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满洲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罚金3000元,与前罪有期徒刑3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9月20日被满洲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9月28日被满洲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满洲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将被害人姜某某放在满洲里市道南**区**号楼**单元**号楼车库阁楼衣柜内卢布窃走,王某将盗窃款项全部用于偿还个人贷款,共计人民币5783.96。事后王某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姜某某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被告人王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曙光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满洲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单独制作量刑建议书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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