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肖某某等非法经营案)_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桂检公诉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02195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街道**社区**大道**号,现住郴州市北湖区**街道**社区**房**栋**。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6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肖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1196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乡**村**组,现住郴州市桂阳县**镇**庙**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4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乡**村**组,现住桂阳县**街道**村**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肖某某、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6月13日至6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以来,被告人王某某、肖某某、刘某某伙同曾某某(已判刑),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购进大量危险化学品甲醇(俗称“环保油”)储存在桂阳县龙潭街道荆山村其租用的仓库里,然后销售给桂阳城区多个餐馆作为燃料使用。被告人王某某、肖某某、刘某某及曾某某持续经营至2017年3月时因纠纷未再合伙经营,后曾某某继续单独销售“环保油”给一些老客户。2018年8月24日,民警在桂阳县龙潭街道城北村荆山组原采石场曾某某的仓库查获了其储存的“环保油”1260千克。经鉴定,查获的“环保油”中含有甲醇成分,含量为73.06%。

经查明,2015年12月至2017年2月20日,王某某等人合伙销售“环保油”金额总计人民币397200元。

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9月4日,被告人肖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据保全清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营业执照、租赁合同、客户名单、工商登记信息、过磅单、销售环保油收支簿、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曾某某、廖某某、王某甲、徐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肖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检查、提取、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肖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肖某某、刘某某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伙同他人违法买卖危险化学品甲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某、肖某某、刘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正

检察官助理:李英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三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