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新检二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狄某甲,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21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住兰州新区彩虹城**区**号楼**单元**室,无职业。无前科。2020年6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州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兰州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州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狄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兰州新区中川镇人民政府对兰州新区中川镇倒水塘村一社房屋进行拆迁安置,被告人狄某甲为多分得安置房和奖励性商业经营场所地,伪造其子狄某乙与何某某的结婚证件,并将假证件提供给拆迁办工作人员,从而多分得兰州新区彩虹城安置房屋80㎡(折算人民币238400元)、奖励性商业经营场所地20㎡(折算人民币120000元),共计358400。案发后狄某甲于2019年3月25日与兰州新区中川镇政府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变更协议》,同年8月6日将骗得财物全部退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狄某甲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狄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常 青
检察官助理:陈雪丽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狄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兰州新区彩虹城**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391933****。
2.案卷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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