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科右前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特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6日12时许,被告人特某某于科右前旗桃合木苏木好力保嘎查哈拉哈沟牧包点吃完午饭后将香烟点燃,此时发现在牧包点附近的羊群已经跑到牧包点东侧山坡,特某某吸着烟驾驶摩托车急忙赶往东山圈羊,在圈羊的过程中烟头掉落,特某某发现身后大概10米处的荒草起火,发现火情后,特某某将摩托车扔到一旁脱下外衣开始打火,因当日风力较大,火势难以控制,特某某驾驶摩托车回到牧包点,载上妻子香某某上山救火,并告诉其母亲赛某某联系亲朋好友上山救火。当日14时许好力保嘎查村民和林场扑火队赶来参与救火行动,当日15时许火势得以控制。
经鉴定:1.桃合木苏木好力保嘎查哈拉哈沟过火地块实际测量面积1695725.5平方米(169.57255公顷),过火地块面积合计占林地84920平方米(8.492公顷),林地权属:国有林场、农户家庭承包经营。2. 桃合木苏木好力保嘎查哈拉哈沟过火地块实际测量面积1695725.5平方米(169.57255公顷),过火地块面积合计占林地84920平方米(8.492公顷),其余1610805.5平方米(161.08055公顷)不在林业用地范围之内。
经鉴定:1.土地现状分类为天然牧草地。草原类型为平原丘陵温性草甸草原,草原等级为II4。主要植被为羊草、苔草和隐子草。2.草原过火地快控制区总面积1695725.5平方米(2543.6亩);涉及草原一块,草原面积1637550平方米(2456.3亩)。
被告人特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等;2. 证人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伍某某、锁某某的陈述;4. 被告人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草原过火面积测量鉴定意见书等;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7.视频资料、电子数据:好力保嘎查微信群内聊天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特某某明知在防火期内禁止野外吸烟,因疏忽大意,致使燃烧的香烟烟头掉落杂草中,导致发生火灾,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特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表示认罪认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岳红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