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牟某某诈骗案)_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州检一部刑诉〔2021〕Z64号

被告人牟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94********,汉族,初中肆业,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乡**村**号,住巴中市巴州区**小区**栋**楼**号。2020年9月28日因犯诈骗罪被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罚金1万元。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11月13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1年1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6日,被告人牟某某叫其牌友肖某某介绍女朋友,肖某某为确认其家庭情况,牟某某遂将肖某某带至巴州**栋**楼**号自己家中,与肖某某发生性关系,后牟某某与肖某某发展成情人关系。在交往过程中,牟某某以其另外一个微信冒充其父亲,加肖某某微信骗取肖某某进一步信任。而后以朋友患病就医等理由,骗取肖某某银行账户及现金共计26.5万元,诈骗得手后牟某某将其骗取的钱财购买了一辆白色现代轿车,并多次在KTV娱乐会所进行高档消费,在被害人肖某某再三催促下退赃款7万元,其余19.5万元无力偿还。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赃款11.13万元退还给被害人肖某某,尚有8.37万元未追回。

同时查明:被告人牟某某于2020年10月与李某某认识后,二人发展为情人关系,后牟某某谎称其患有癌症,并留有1000万遗产,但需要交纳手续费为由,骗取李某某现金2.05万元人民币,将骗取的钱财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立案、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书证,证人陈某某、向某某、罗某某、张某某、李某甲的证言,被害人肖某某、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牟某某在缓刑期间又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帅兵

                          2021年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牟某某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换押证一套;

4.补充材料二页;

3.被害人李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