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二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牟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23198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进城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阳信县**乡**村**号,住天津市东某某**街**里**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日21时许,被告人牟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K****6的长城牌小型汽车,从天津市东某某驯海路“八一三鸭子楼”饭店门前出发,沿驯海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津塘公路交口,后右转沿津塘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丰安路交口时被民警查获。经天津市天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牟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3.08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交通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牟某某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晨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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