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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牟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1139号

被告人牟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203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号**幢**,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小区**栋**。因犯抢劫罪,2001年11月5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因犯抢劫罪,2010年8月30日被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盗窃罪,2013年11月27日被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四万五千元,2017年9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9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牟某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路**号**单元**,采用钥匙头和锡纸等开锁工具开锁的方式,打开该处房门入室,在被害人李某某卧室盗得现金3000元后逃离现场。2020年9月15日,公安机关抓获牟某某到案。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赔了被害人现金3000元。被告人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内六角扳手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前科材料、领条、扣押清单等书证;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牟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现场勘验、辨认、提取等笔录;

6.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证据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金额3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牟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牟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建议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刘渝萍

2020年11月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牟某某现羁押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联系方式1862321**** 18680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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