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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牟某某、张某某等诈骗案)_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一部刑诉〔2020〕Z67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4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叙永县**镇**街**号。被告人张某某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3月20日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4年6月7日刑满释放;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11月5日被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6年7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 年9月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 年9月30 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牟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341966********,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兴文县**镇石****号,因犯流氓罪、盗窃罪,于1983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1987年8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销赃罪,于1991年5月22日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1992年1月23日刑满释放;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被四川省泸州纳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1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江油市**街道**街**号**栋**单元**楼**号,因吸毒于2006年11月29日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 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牟某某、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8时许,被告人牟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经事先共谋,至成都市成华区花径路与五福桥路交叉口,由被告人牟某某假装问路搭讪,被告人刘某某负责带路,并将被害人骗至成华区花径园小区门外,由被告人张某某冒充神医帮助被害人熊某某用值钱物品施法消灾、祛病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熊某某人民币现金2万元及一根金项链( 挂有吊坠) 并将金项链销赃变卖分赃后耗用。经鉴定,上述被骗金项链现价值人民币5385元。2020年9月4日12时许,公安民警在成都市金牛区群星路11号数码村小区门口挡获被告人牟某某,并在被告人牟某某的带领下,在成都市金牛区群星路11号数码村小区2栋1楼7号房间内挡获被告人张某某。后,被告人张某某通过电话邀约被告人刘某某在成都市锦江区海椒市106路公交车站台处见面并由公安民警将被告人刘某某挡获。

被告人牟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牟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538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属于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地位、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张某某、牟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牟某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牟某某、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牟某某、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具体情形,对被告人张某某、牟某某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2000元;对被告人刘某某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你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朱鹏飞

                                     2020年12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均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三册;

3.提讯提解证三张;换押证三套;

4.起诉书一式十八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证据列表三份;

5.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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