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利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牟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75********,土家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地重庆市渝北区,住利川市**街道办事处**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1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利川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张浩,绰号“张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湖北省利川市,住利川市**路**园**。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1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利川市公安局执行。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0月11日被利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
被告人牟红勇,绰号“某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77********,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湖北省利川市,住利川市**镇**路**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1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13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被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牟某某、张浩、牟红勇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2020年3月11日退回利川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利川市公安局于2020年1月27日、2020年4月1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2020年2月28日、2020年5月13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3年,被告人牟某某、张浩、牟红勇等人组成的恶势力犯罪团伙纠集在一起“放码”和放高利贷,纠集他人多次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强索非法债务,并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多次对申请执行人进行威胁、恐吓。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3年底,被害人向某甲从被告人牟某某、张浩处陆续借了约17万元“码钱”,因向某甲共只给张浩支付了1万多元“水钱”,后张浩提出“码钱”加上“水钱”算作30万元,月息5分。2014年6月初,向某甲向牟某某借款50万元,牟某某、张浩扣除上一笔30万元的3.75万元利息及10万元的“水钱”,于2014年6月5日给向某甲转账36.25万元,向某甲给牟某某出具50万元的欠条,约定月息5分。2014年7月7日,向某甲和被害人罗某某(向某甲之妻)共同向牟某某借款40万元,约定月息5分。至2015年5月26日,向某甲及被害人向某乙(向某甲之子)给牟某某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转账共计112.5万元。
为继续索取非法债务,2016年8月,牟某某给向某甲打电话,以不还钱就派人“扭”(跟踪、尾随)其妻罗某某相威胁。后张浩等人多次“扭”罗某某。8月的一天,张浩邀约温某甲、李浩和李某甲(均另案处理)强行进入被害人罗某某位于本市“**”**室的家中,并在罗某某家中坐了约二十分钟,后经向某丙沟通才离开。当天张浩给李某甲现金300元。
2.2016年8月28日中午,张浩给向某甲打电话,以不还钱就呆在其家中不走相威胁。后张浩邀约温某乙、文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再次到罗某某位于本市“**”**室的家中,在其家中打牌滋扰至半夜12点多钟。当天,罗某某先后两次打电话报警。
3.2016年9月初的一天中午,张浩得知向某甲在本市**镇**水电枢纽做引水洞工程,即向牟某某汇报,牟某某安排张浩带人去收账。张浩邀约被告人牟红勇、“张大毛”(身份待查)驾车到该工地追讨债务,并欲强行将向某甲带上车,被害人向某丙(向某甲之子)上前阻拦,张浩动手殴打向某丙,牟红勇、“张大毛”上前帮忙,向某甲趁机逃离现场。张浩、牟红勇、“张大毛”立即驾车追赶,并将向某丙的**牌**车尾部连撞两下致该车尾部被撞坏。后向某丙花费2290元维修车辆。
4.因向某乙承诺将自己的小产权房卖了就给牟某某还钱,2016年10月份的一天中午,牟某某安排牟红勇去了解向某乙房屋的售卖情况。得知很多房子已出售后,牟某某便安排牟红勇在本市**矿业拉了一车碎石倒在向红春的小产权房门口,致该栋楼的居民出行受到很大影响。
5.2016年底,因得知向某乙偿还了他人的债务,牟某某便给向某乙打电话以暴力相威胁。腊月二十九日下午,牟某某及张浩、温某甲等人到向某乙位于本市**路**巷的家中,张浩、温某甲及两个年轻人将向某乙强行带至一、二楼的楼梯间,牟某某等人等候在楼梯间,牟某某打了向某乙一耳光,张浩、温某甲等人对向某乙拳打脚踢,罗某某、某某乙等人将向某乙拉开保护在身后,张浩、温某甲等人持砍刀威胁向某乙,后因看热闹的人越来越多,牟某某对向某乙言语威胁后带人离开。
6.2017年农历2月的一天,向某丙与牟某某在电话中发生争执,并让牟某某以后找自己要账。后经牟某某授意,张浩邀约文某某、温某甲来到向某丙家中,其中张浩、文某某持短砍刀,张浩等人敲门后,用刀砍击地面及言语威胁、恐吓向某丙后离开现场。
7.2013年,被害人梁某某先后多次向牟某某、张浩及周顺(另案处理)等人借“码钱”,因梁某某只偿还了部分债务,张浩、周顺等人到梁某某上班的本市谋道派出所追讨剩余债务,在派出所办公区起哄喧哗,并对梁某某以暴力相威胁。
8. 2016年7月28日,牟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间的股权转让纠纷经杨某某申请,利川市人民法院执行庭对牟某某予以强制执行,付款前牟某某对杨某某以暴力相威胁,并邀约张浩、牟红勇等十余人堵在法院大门口,杨某某向本市东城派出所报警,东城派出所民警将杨某某接到东城派出所,牟红勇骑摩托车尾随至东城派出所,拍打杨某某肩膀,并言语威胁。当天17时许,牟红勇再次打电话威胁杨某某。因害怕,杨某某于2016年8月2日再次向本市都亭派出所报警,并陈述受到牟某某、牟红勇等人威胁的经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向某乙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石柱支行所有开户信息及其所有账户的全部银行交易记录明细、向某乙在恩施州兴福村镇银行所有开户信息、牟某某在农村商业银行利川支行的开户信息及2008年至今的账户流水、从中国银行利川支行调取的账号5755********的开户信息及银行交易流水明细、向某甲提供的中国银行卡号为4563517611********交易明细清单、从利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的恩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恩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信息、股东情况信息、从中国银行利川支行调取的恩施晖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公账户5651********的开户信息及交易明细、从利川市人民法院调取的牟某某起诉向某甲、罗某某的民事判决书、借条、询问笔录、民事裁定书、向某甲提供的借款还利息款凭证收据原件、湖北**汽车服务连锁有限公司利川分公司《结算单》、110警情信息、利川市公安局东城派出所接警信息、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材料清单、短信截图打印件、利川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抓捕犯罪嫌疑人信息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向某丁、某某乙、张某丙、谭某甲、向某戊、黄某某、谭某乙、张某丁、潘某某、牟某乙、汪某某、张某戊、某某丙、李某乙、温某丙、安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向某甲、向某乙、罗某某、向某丙、梁某某、杨某某的陈述;4.恩施德泓会计师事务所恩施德泓专审[2020]002号会计鉴证报告;5.辨认笔录;6.电话报警录音等视听资料;7.被告人牟某某、张浩、牟红勇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某、张浩、牟红勇等人组成的恶势力团伙,以牟利为目的,发放“码钱”和高利贷,之后多次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方式强索非法债务,并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多次对申请执行人进行威胁、恐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牟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张浩、牟红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张浩于2018年10月11日被利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对前罪和后罪数罪并罚。被告人牟红勇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涛
检察官助理:谭娅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牟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彭水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浩现羁押于利川市看守所;被告人牟红勇取保候审于利川市**镇**路**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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