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049号
被告人牛某甲,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2197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村**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5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9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甲故意伤害案(认罪认罚),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牛某甲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酒店后施工,被害人胡某某在相邻工地开挖掘机。2020年7月27日10时20分许,两人因琐事发生口角,被害人胡某某先向被告人牛某甲投掷石块,被告人牛某甲又回掷石块,双方均未打中对方。当被告人牛某甲发现被害人胡某某正在拿起扳手准备冲过来打其时,其在工地捡起一个铁棍保护自己,并等待防卫被害人胡某某的攻击。被告人牛某甲的同事牛某乙见状,上前拉住被害人胡某某,后被害人胡某某挣脱牛某乙,冲向被告人牛某甲并抡起扳手准备砸被告人牛某甲头部时,被告人牛某甲用铁棒将被害人胡某某打倒,因怕其起来继续攻击,又补打了两下,导致被害人受伤。经鉴定,被害人胡某某为轻伤二级。双方已达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抓获经过、牛某丙提交的取保候审申请书一页,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二页,申请人关系证明复印件二页,谅解书复印件二页;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牛某乙的证词;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牛某甲的供述;5.鉴定结论: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胡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6、现场勘查笔录;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视频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甲与被害人胡某某因为工作纠纷发生争吵,后发展到使用工具互殴,在殴打过程中被告人牛某甲使用工具打伤被害人,造成被害人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的伤情为轻伤二级,被告人牛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牛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卫平
检察官助理 李金民
2020年9月2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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