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牛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409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5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55********,汉族,文盲,农民,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现住河南省******组。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于2020年4月12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17时,兰考县公安局考城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牛某某在自家院子里内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公安机关当场将种植的罂粟全部铲除。经清点,牛某某非法种植的罂粟共计1500株。经鉴定,牛某某种植的1500株植物全部为罂粟科罂粟属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牛某某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受案登记表;(2)扣押清单;(3)指认现场照片2幅、清点照片1幅、检测照片1幅;2.证人张某某、胡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讯问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非法种植罂粟1500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  浩

李  楠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牛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