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林检一部刑诉〔2020〕476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05211993********,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河南省**市**村***村**区路北**号 ,现住**市****号楼**单元***室。非中共党员,非公职。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林州市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现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林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4日9时许,被告人牛某某利用在**市****号楼**单元电梯口捡到的被害人王某家的钥匙,到本单元***室王某家中进行盗窃。盗窃过程中,牛某某发现王某家中墙上安装有摄像头正在工作,遂将王某家中的摄像头盗走并离开现场。
2020年9月14日11时许,公安民警在牛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2020年9月21日,公安民警将涉案钥匙和被盗摄像头依法扣押,并于2020年10月1日发还被害人王某。
2020年9月15日,被害人王某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的陈述、相关书证、视频资料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结合该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危害程度,建议判处被告人牛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林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国华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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