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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牛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三部刑诉〔2019〕214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性,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1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民权县****村委****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19年8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牛某某于2019年7月30日1时许,在北京市昌平区**镇**市场**院**楼**室内,入户盗窃邵某某电卡一张、数据线一根、项链一条、金色硬币一枚、杯子一个、U盘四个、人偶两个、黑色项链一条、金色挂坠一个、金属硬币五枚,后被民警查获。经评估,上述部分被盗物品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758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2.书证:搜查、扣押材料及扣押物品照片,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自接警情记录,房屋租赁合同等手续,现场楼道照片、现场门及屋内照片,工作说明,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等;3.证人季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邵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价格鉴定报告书;7.辨认笔录;8.监控录像,执法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牛某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被盗物品已起获并在案扣押,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柏江

2019年9月12

附:

1.被告人牛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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