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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牛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通检刑诉〔2020〕503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429198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中心**,出生地河北省保定市,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乡**街**号,暂住北京市通州区**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经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8月21日经本院决定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至5月25日期间,被告人牛某某在北京市通州区**镇**分拣中心进行分拣工作时,先后四次趁人不备将工作台上快递包裹中的部分物品盗走。后民警从被告人牛某某处起获“固本堂牌”熟南瓜子仁一瓶、“食乐康牌”酱牛肉一袋、羊杂一袋、茶叶一罐、“飞科牌”剃须刀一部及“华为牌”P40手机一部。经鉴定,起获的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5119.6元。

被告人牛某某于2020年5月26日在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村**分拣中心被通州分局大杜社派出所民警抓获。同年6月3日,牛某某赔偿公司人民币10300元获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部分被盗物品照片;2.书证:丢失货品详情、工作职责证明、收款证明;3.证人证言:证人和某某、芦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报告书;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8.其它证明材料: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司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赔偿被盗单位损失获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牛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卢松涛

检察官助理:刘远歌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牛某某现在暂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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