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冀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51982********,汉族,小学肄业,群众,农民,户籍地河南省上蔡县**乡**村**号,住河南省正阳县**镇**市场中段。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经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冀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冀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冀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下午,被告人冀某某在正阳县**镇**超市“**”店买东西时,趁人不备,盗窃郭某某店内墙上挂着的一个蓝色斜挎包,内有现金3490元、金手链一条(购买价96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翟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冀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搜查、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冀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闵洁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冀某某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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