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二部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77********,汉族,初中毕业,系伊川县******,户籍所在地伊川县**镇**路**号,住伊川县**路**小区*号楼*单元*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 2020年4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伊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20时许,被告人牛某某和朋友范某某、赵某某在伊川县**路有拈头火锅店吃饭并饮酒,结束后打车回家;22时左右,牛某某驾驶豫CU1836小型轿车家中出发,沿伊川县**路向南沿财神酒店边的小街向东行驶,经过**街行至**道,沿**道由南向北行驶到**路路口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牛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1.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前科证明 、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悔过书、提取登记表、现场酒精吹试结果单、领条、查获照片、抽血照片、工作说明、情况说明、照片证明、云跟踪车辆应用系统卡口截图;2.证人证言:证人范某某、赵某某、孙某某证言;3.鉴定意见;4.被告人牛某某供述与辩解;5.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青乐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县**路**小区*号楼*单元*楼*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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