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沁检一部刑诉〔2021〕5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1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城市沁水县,住沁水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沁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沁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20时许,牛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福田五星牌110型正三轮摩托车沿端河线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沁水县嘉峰镇潘庄小学附近路段时,撞至前方停放在路边的晋E*****号丰田牌小型轿车尾部,造成牛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牛某某驾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4.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牛某某的户籍证明等;2. 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焦某某的证言;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晋市)公鉴(理化)字[2019]1444号理化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牛某某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沁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沁林
检察官助理:杨晓
2021年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沁水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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