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龙检一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96********,汉族,小学肄业,群众,河南省开封市龙某某**村委会公益岗绿化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龙某某**乡**村**队**组,住河南省开封市龙某某**乡**村**队**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3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龙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与2020年6月5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9日晚上19时许,被告人牛某某醉酒驾驶车牌号为豫BJ****的白色大众polo轿车行至河南省开封市龙某某**路**市场时与同向行驶的被害人陈某某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被害人陈某某死亡。经河南省唯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牛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1.8mg/100ml;经开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陈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严重胸部损伤致死亡。经开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牛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目前被告人未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未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2020年2月29日,被告人牛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拨打110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某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牛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龙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艳红
(院印)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牛某某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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