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某检一部刑诉〔2020〕1035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6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暂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镇**号租房(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金寨县**镇**村**组)。被告人牛某某曾因犯赌博罪,于2007年6月27日被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07年12月21日释放。被告人牛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4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6 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5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镇**号(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镇**公寓**幢**室)。被告人罗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4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中旬以来,被告人牛某某、罗某某经预谋后,在被告人罗某某位于苏州市吴某区**镇**公寓**幢**室的家中先后多次组织他人以筒子麻将牛牛的方式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罗某某从中非法获利1000余元。
2020年5月19日下午,被告人牛某某、罗某某经预谋后在上述地点组织洪某某、李某某、胡某某等人以上述方式赌博,赌资6万余元,被告人牛某某从中抽头渔利1000余元,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归案后,被告人牛某某、罗某某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一副麻将牌(照片)等物证;
2. 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 证人洪某某、李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告人牛某某、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9月17日,被告人牛某某、罗某某分别在值班律师、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罗某某共同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某、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牛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罗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牛某某、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牛某某、罗某某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建议判处被告人牛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实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拘役三个月,实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能
2020年9月17日
(本页无正文)
附件:1.被告人牛某某、罗某某现均取保候审于苏州市吴某区**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