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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牛某某、张某某、马某某寻衅滋事)(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山西省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平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平检刑刑诉〔2020〕1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71960********,汉族,高中文化,山西省壶关县**镇**村人,住本村,任**部书记。2019年6月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平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平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71973********,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壶关县**镇**村人,住本村,个体运输。2019年6月1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平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71982********,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壶关县**镇**村人,住本村,个体运输。2019年10月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平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平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平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张某某、马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1日、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2日、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证据不足于2019年10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0月12日、12月23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5、6月份,牛某某在壶关县服装厂一空地上擅自建门面房七间。时任厂长李某甲同意牛某某以门面房租金折抵施工费用,双方口头约定期限为5年。后牛某某将门面房对外租赁,收取租赁费。5年期满后,牛某某拒不返还占用的门面房,直至2018年10月。

2011年,牛某某与李某乙签订协议,以14万元的价格为李某乙盖建房屋。2012年初,房屋建成后,牛某某拒不交付,强行向李某乙索要5000元,李某乙不从,直至2015年8月30日李某乙被迫支付牛某某5000元后,才将房屋交付。

2015年9月1日,因开发商平某某未将壶关县修善村服装厂拆迁工程承包给牛某某等人,牛某某、张某某便到服装厂拆迁现场滋事生非、恐吓工人,阻拦拆迁进行,后牛某某指使被告人张某某用自己的晋D****8轿车将服装厂大门堵住。次日,牛某某、张某某再次到服装厂滋事,牛某某将服装厂外安装的两个摄像损坏。 9月4日下午张某某指使被告人马某某用自己的装载机将张某某的轿车替换,继续堵服装厂大门,直至9月10日晚上。以上行为造成服装厂内挖掘机、装载机、拉渣车无法进出,拆迁工程停工十天。经鉴定,服装厂内挖掘机、装载机、拉渣车停工损失共计11000元,被损坏的摄像头价值350元。

被告人牛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李某乙、平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等书证;证人平金梅、李某丙等人证言;受害人李某乙、平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平某某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现场录像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逞强耍横,强拿硬要、任意占用公私财物,牛某某、张某某、马某某恐吓、拦截他人、阻止施工进行。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牛某某主动退赔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建议判处被告人牛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可适用缓刑。对被告人张某某、马某某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涓智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牛某某现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张某某、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册,散页材料伍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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