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公诉刑诉〔2020〕442号
被告人牛某某(绰号:龙龙),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31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乡**村*街**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2006年9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平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日被石家庄市鹿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该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鹿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4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初至2019年5月29日,被告人牛某某雇用焦某某(已起诉)、马某某(已起诉)、李某某(已起诉)、袁某某(已起诉)、封某某(已起诉)、常某某(已起诉)、赵某某(已起诉)、黄某某(已起诉)等人,先后在石家庄市鹿某区****区的**酒店、石家庄市鹿某区**宾馆、石家庄市鹿某区**镇**KTV负一楼浴池等地,使用14台百家乐游戏机开设赌场,聚众赌博。
经审计鉴定,赌场服务员流水收入共计1464575.30元,焦某某共计收到服务员转入流水163273.00元。焦某某支出相关人员工资共计20500.00元。
经统计,焦某某转给牛某某共计109884元,牛某某转给焦某某备用金共计73800元,牛某某非法获利共计36084元。
案发后,牛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雇佣他人、利用游戏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子刚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牛某某现联系方式:19948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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