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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故意伤害案)_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熊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04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南昌市青云谱区**坊村**村**号,家住南昌市青云谱区**坊**公寓**栋**单元**室。2014年11月15日因吸食毒品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5年10月28日因吸食毒品被南昌市公安局洪都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7年6月23日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了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7日18时许,被害人邓某某骑一辆三轮电动车路经南昌市青云谱区熊坊农民公寓4栋楼下时,和滑滑板车的被告人熊某的儿子碰到了,被告人熊某因此与被害人邓某某发生争吵,后被告人熊某先是用脚踹了被害人邓某某的三轮车,然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熊某用拳头打了被害人邓某某的头部和身上,被害人邓某某想揪住被告人熊某不放,被被告人熊某用力甩在地上,导致被害人邓某某受伤。同年9月9日,经南昌市青云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邓某某伤情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史某某、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熊某的供述与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案发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瑶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熊某现羁押在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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