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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公诉刑诉〔2019〕200号

被告人熊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024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嘉某某**镇**路**号,现住湖南省嘉某某**镇**小区,因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10月23日被嘉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5年9月29日因裁定减刑被释放。因吸毒,于2019年9月10日被嘉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嘉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嘉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1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晚上,胡某某联系被告人熊某购买冰毒,并通过支付宝转账200元毒资给熊某。随后熊某联系“李某某”让“黑的”送来一小包冰毒,熊某收到冰毒后交给胡某某,之后胡某某到熊某家吸食了部分冰毒后离开;

2019年9月8日晚上10时许,刘某某到被告人熊某家购买了若干冰毒,并微信转账给熊某290元作为毒资,并在熊某家两人一起吸食冰毒;

2019年9月9日晚上7时许,刘某某到被告人熊某家购买了若干冰毒,并微信转账给熊某300元作为毒资,然后在熊某家一起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转账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熊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熊某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熊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凌云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熊某现羁押在桂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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