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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甲盗窃案)_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巢检刑诉〔2016〕278号

被告人熊某甲,曾用名熊某乙,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31965********,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江西省安义县人,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县**镇**村**组**号,住安徽省巢湖市**钢化玻璃有限公司生活区。被告人熊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9月28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10月30日经本院决定不予批准逮捕,同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决定对被告人熊某甲予以逮捕,同日由巢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巢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3月20日告知被告人熊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熊某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熊某甲于2014年5月份购买一台标有“摩托罗拉公司考场监察委员会联合制作”字样的设备,并于当月开始使用该设备干扰巢湖市**钢化玻璃(**)有限公司电能表正常工作,导致电能表黑屏无法计量该公司用电量,以此窃取电能。2014年9月28日,巢湖市供电公司工作人员在发现巢湖市**有限公司用电异常后前往该公司现场稽查以致案发。经安徽省电力公司计量中心对该电能表内部数据检测,自2014年5月22日至2014年9月29日,该电能表负荷记录共计121天出现数据异常。经计算,熊某甲窃取电能量共计409735度,价值人民币431844元。

2014年9月28日,巢湖市公安局民警在巢湖市供电公司将被告人熊某甲抓获归案。

2014年10月27日,被告人熊某甲亲属退还赃款人民币2万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三相三线智能电能表一个;

2.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用电明细表、装表调试记录、情况说明、电费发票、电费明细账、电能表拆卸单、说明及停电通知、窃电设备照片、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到案经过、人口身份信息查询单、接收清单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刘某某、樊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熊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安徽电力计量测试中心检测报告;

6.视听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李鑫

     2016年6月27日

附:

1.被告人熊某甲羁押于巢湖市看守所;

2.随文书正本移送刑事侦查卷叁册,光盘贰份,电能表壹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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