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律网!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宁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11990********,汉族,专科文化,无业,住天津市宁河区**镇**村**排**号。2019年11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16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董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1月,被告人董某某以自己车辆无法进入北京为由将苏某某的冀B****4号小型轿车借走后,将该车辆抵押至张某某处,得款60000元。后其用于偿还贷款。
2016年11月23日,被告人董某某以合伙倒酒的名义向杜某某借钱,劝其将车抵押,次日杜某某将车抵押,得款48000元,借给董某某。后其用于偿还贷款。
2016年11月25日,被告人董某某以进酒备货,资金不足为由向杨某某借钱,得款35000元。后其用于偿还贷款。其中,2016年11月27日,董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已偿还杨某某15100元。
2019年11月17日,被告人董某某主动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辨认笔录;
6.通话内容光盘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董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备自首情节,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 腾
检察官助理: 李宇白
2020年3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宁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补充材料一份;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6 | 中律网保留所有权利 本站由上智科技提供技术支持渝ICP备20007345号-4
使用本网站将受制于明确规定的使用条款。使用本网站即表示您同意遵守这些通用服务条款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