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湾检一部刑诉〔2020〕453号
被告人熊某甲(绰号“老林”),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5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南昌市湾里区**自然村**号。因赌博,于2017年6月2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并收缴赌资700元;因赌博,于2020年2月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6月21日被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0年11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1日,本院决定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5日晚22时许,被告人熊某甲同熊某乙、熊某丙、熊某丁(该三人已做行政处罚)在新冠病毒防疫期间,违反防疫规定,在湾里区**镇一店面内未佩戴口罩聚集赌博。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景区派出所民警袁某某、程某某及辅警魏某某、李某某接到群众匿名举报后赴现场处置,当场查获赌资8660元、赌具扑克牌三副、桌垫一张,并口头传唤四人到派出所进一步调查。在登记身份信息过程中,被告人熊某甲首先对民警的执法行为不配合,带头起哄、辱骂及威胁执法民警和辅警,同时还挑唆其他参赌人员熊某乙、熊某丙、熊某丁以及后面赶来的熊某戊(系熊某甲弟弟)对现场执法民警、辅警进行围堵、辱骂、威胁、拉扯、推搡,致使民警程某某执法时使用的警号、口罩被拉扯掉,脖子、手指受伤,辅警魏某某、李某某不同程度受伤。
2020年2月7日15时,被告人熊某甲到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袁某某、苏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魏某某、程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熊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甲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倩倩
检察官助理:洪福
(院印)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熊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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