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熊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321977********,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河口瑶族自治县,住云南省河口县**乡**村委会**小组,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月1日被河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河口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4日被河口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熊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越南,住越南勐康县大塘村,因涉嫌犯有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月1日被河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河口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4日被河口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河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甲、熊某乙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熊某乙欲从越南偷越国境至中国打工,邀约了陶某甲、陶某乙等12人一同偷越国境,并电话联系了被告人熊某甲,协商待被告人熊某乙等13名越南籍人员进入中国河口县境内后,被告人熊某甲负责开车接运被告人熊某乙等人去云南省文山州砚山县嫁衣镇务工。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熊某乙带领陶某甲等人来到中越边界后,再次电话联系被告人熊某甲协商,被告人熊某甲让被告人熊某乙带领越南籍人员从中越边界156号界碑附近偷越国境进入中国河口县境内,被告人熊某乙等人进入中国河口县境内后,按照被告人熊某甲所指的路线行走并与被告人熊某甲相遇,被告人熊某甲带领的被告人熊某乙等人欲绕开公安查缉点,行驶途中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被告人熊某乙等13名越南籍人员均无合法的出入境证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通话清单等书证;
2.证人熊某某、杨某某、陶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熊某甲、熊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甲、熊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甲、熊某乙违反国家出入国(边)境管理规定,组织陶某甲、陶某乙等人从越南偷越国境至中国河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甲、熊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盘青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熊某甲、熊某乙现羁押于河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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