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北检二部刑诉〔2019〕131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01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昌县**镇**村**组,住天津市河北区**路**里**号。因犯非法行医罪于2016年12月13日被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因涉嫌非法行医罪,经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行医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11月至2016年10月间,被告人熊某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因在本市河北区**路**里**门**号私自开设牙科诊所,从事医疗活动,先后于2012年1月、2013年5月和2014年1月被天津市河北区卫生局进行三次行政处罚,于2016年12月被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2019年9月24日,天津市河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发现被告人熊某某仍然在上述地点开设牙科诊所,非法从事医疗活动,遂将本案移送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立案侦查。当日,公安机关会同行政机关对该牙科诊所进行查处,当场查获牙科电动打磨机、镊子、注射器等工具,并将被告人熊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辨认等笔录。
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长昆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河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光盘一张。
4、证人名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