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桂市临检一部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熊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1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桂林市临桂区**路**界**幢**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7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18年12月间,被告人熊某某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付某某(另案处理)处多次购买阿里山,荷花,南京等香烟,后再转卖给卜某某等人以牟利。经广西公明司法鉴定中心依法鉴定:被告人熊某某通过微信向付某某支付购买香烟货款共计522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龙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熊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文移送公安侦查案卷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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