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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非法拘禁案)_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城检一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熊某某,女,1980****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22101198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嘉峪关市****街区**号楼**单元**,住嘉峪关市**小区**号楼**单元**因谎报警情,于2015年8月11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治安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武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20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嘉峪关市**镇**村**组**号,住嘉峪关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8月1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峪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武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分别于2020年6月15日、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8月1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熊某某为帮助张某某从被害人周某某处要回被骗借款,伙同被告人武某某、张某某(已判决)、袁某某(已判决)、刘某某(已判决)等人在嘉峪关市文殊镇庙会找到被害人周某某并强行将其带至嘉峪关市**酒店**号房间。直至次日16时许,张某某分得其与被害人周某某从白某某处骗得的6万元赃款后将周某某放行。

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熊某某到嘉峪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投案。2020年7月31日,被告人武某某到嘉峪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熊某某、武某某及同案犯张某某、刘某某、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武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熊某某、武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某、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青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本市,联系电话1990947****、1779378****;

    2.案卷材料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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