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5327281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及现住址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镇**村民委员会**村**组**号。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孟连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7月17日被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孟连县看守所。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熊登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20时许,黄某某(另案处理)收到“小某某”(未抓获)的微信信息,称有偷渡人员要到勐马,运送一名偷渡人员有1300元钱的好处费,并将几名偷渡的外省籍人员手机号码发给黄某某,黄某某联系被告人熊某某,与熊某某商量拉偷渡的人员去勐马,运送一名偷渡人员给熊某某1100元钱的好处费。 2020年6月11日23时许,熊某某驾驶一辆面包车(银色,没有车牌)到孟连县**桥与黄某某碰面并接到黄某某,经黄某某联系偷渡人员,熊某某和黄某某驾驶银色无牌面包车到孟连县**厂路边接到5名外省籍人员(金某、谭某、潘某、冷某、白某),然后又到**路口接到5名外省籍人员(谢某某、庞某某、林某某、郑某某、林某某),黄某某交代熊某某把10名偷渡外省籍人员运送到**地往**路四、五公里处,会有人接应,之后黄某某离开。2020 年6月12日0时许,熊某某驾驶该辆银色无牌面包车行驶到孟连县**路**小区大门斜对面距离红绿灯路口约50米被孟连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报告人熊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金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熊某某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等;6.视听资料:讯问笔录同步录音录像、偷渡人员上车视频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目无国法,违反国边境管理规定,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运送人数众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犯罪未遂,应当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熊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形,可从轻处罚。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的情形,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有期徒刑二至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将被告人熊某某提起公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吁严
2020年9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于孟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起诉书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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