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川检刑诉〔2020〕404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3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重庆市南川区,住重庆市南川区**镇**组**号。因犯抢劫罪,于1993年9月10日被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6月21日被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4月22日被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1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1年2月17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于2020年9月24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20年10月27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7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0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3日15时许,购毒人员罗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熊某某约购300元钱的毒品,并约定在重庆市南川区**镇**车站旁**茶楼见面。罗某某到达约定地点后,熊某某在该茶楼5号包房内贩卖2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和1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给罗某某,双方交易完成后被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在罗某某处查获2小包甲基苯丙胺(0.10克)和1颗甲基苯丙胺片剂(0.09克);在该包房熊某某所坐位置处查获毒资300元、11小包甲基苯丙胺(0.65克)和9颗甲基苯丙胺片剂(0.8克)。上述毒品共计净重1.6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通话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收缴毒品凭证、户籍信息;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郑某某、肖某某、夏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渝公鉴(毒品)〔2020〕2955号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毒品称量笔录、检材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毒品的搜查、称量、提取检材等同步录音录像;7.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少量毒品甲基苯丙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陈 东
检察官助理 李佳鸿
2020年12月1日
附件: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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