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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利检一部刑诉〔2019〕13号

被告人熊某某,女,195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21951********,汉族,文盲,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利川市,住利川市**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利川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熊某某在利川市**乡**村**组“**”(小地名)与被害人林某某因“土地边界”纠纷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抓扯,抓扯的过程中被害人林某某摔下土坎。经鉴定:被鉴定人林某某之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苏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4.利川腾龙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利腾司鉴[2019]临鉴字第345号;5.现场勘验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示意图;6.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柏香

2019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972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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