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5〕262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汉族,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6125251978********,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镇**村**组。2015年2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12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并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11月初,本市未央区讲武殿村村民余某甲和赵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同月23日8时许,余某甲叫来余某乙、余某丙和被告人熊某某帮忙与赵某某谈判,未果,双方发生厮打。其间,被告用拳头将赵某某打伤,致使赵某某右侧第5根、第6根肋骨骨折,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赵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达轻伤二级。2015年2月14日,被告人熊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受案记录及抓获经过;
2、辨认笔录及照片;
3、鉴定意见书;
4、证人证言;
5、被害人陈述;
6、被告人供述;
7、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目无国法,因琐事与人发生争执,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聆
2015年8月12日
附:1、案卷贰册。
2、被告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9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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