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19〕206号
被告人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619690128****,布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住鲁布革乡大六鲁村委会***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罗平县公安局于2019年4月25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罗平县看守所。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3日上午,被告人熊**与董**在罗平县鲁布革乡舌坡居委会**村驮树时发生口角、撕扯,被一起驮树的熊**等人劝开。当天下午14时许,在驮树返程的路上,被告人熊**与董**再次发生口角、撕打,被告人熊**用木棒打伤董**颈部。经鉴定,董**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口证明等书证;2.熊**、赵**等证人证言;3.被害人董**的陈述;4.被告人熊**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熊**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庆昌
2019年7月8日
附:
1. 被告人熊**现羁押于罗平县看守所。
2.文书卷壹册,证据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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