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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开设赌场犯罪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鹰月检一部刑诉〔2020〕258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26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西省奉新县**乡**村街**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5日左右,被告人熊某某、严某某(已判刑)、喻某(已判刑)、张某某(已判刑)商议在鹰潭开设赌博游戏机室,约定了股份及分工,聘请陈某某为(已判刑)赌博游戏机室管理人员。随后严某某、熊某某从广州番禹购买了两组共16台“五星宏辉”连线赌博游戏机,一台8人位“双桃财神”赌博游戏机,并通过货运方式运回鹰潭。张某某带着喻某、严某某、熊某某物色了月湖区正大街*****作为开设场所,熊某某支付租金后大家进行了简单装修,后四人将赌博游戏机搬至该场所。

2018年1月20日左右,该赌博游戏机室开始营业。2018年2月15日左右,因资金断裂,孙某某(已判刑)经人介绍出资入股,月底因故暂时停业。2018年3月8日左右,因孙某某退出,宗某某(已判刑)经介绍入股,严某某、喻某、张某某、宗某某、熊某某商议并决定到鹰潭市月湖区童家镇*****开设赌场,陈某某仍是赌博游戏机室管理人员。2018年3月11日上午,摆放了同一批一组7台“五星宏辉”连线赌博机和一台8人位“双桃财神”赌博游戏机的赌博游戏机室开始营业,次日下午即被民警查获,当场抓获陈某某,查获参赌人员张某乙、李某乙及上分员张某甲、李某甲。经查阅账本,该赌博游戏机室2018年3月11日至12日的获利为21800元。

经鹰潭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检验,认定涉案的电子游戏机应当认定为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机,标识为“双桃财神”的多人型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具有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8位,应当认定为8位;标识为“五星宏辉”的具有赌博功能的组合型电子游戏机每台具有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应当认定为7位。

熊某某系于2019年10月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在归案后对涉嫌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账本两册;2.书证:证明、归案情况说明、鹰潭市公安局关于确定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检验人员的通知一份、鹰潭市公安局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备检验报告一份、涉案“双桃财神”、“五星宏辉”赌博游戏机照片、指认照片、微信转账截图、微信名截图、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2019)赣0602刑初277号刑事判决书;3.证人李某甲、张某甲、张某乙、李某乙、桂某某、罗某某、张**、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张某庚、伍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

此致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海群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_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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