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仙检一部刑诉〔2020〕456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93********,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户籍所在地仙桃市**镇**村**组**号,现住广东省东莞市**城区**市场**号档口。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同年8月2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9月2日由仙桃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熊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熊某某在仙桃市沔阳大道“**”网吧上网时,因抽烟与邻座的被害人唐某某发生肢体冲突,双方被网吧管理员劝和后继续上网。熊某某心中不服,邀约游戏好友一高个男青年帮忙出气,随后高个男青年与一矮个男青年(另案处理)来到“**”网吧与熊某某碰头,两名男青年在熊某某的指认下对唐某某实施殴打,并持刀将唐某某捅伤。事后,熊某某给了高个男子500元钱。经法医鉴定,唐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4月13日,被告人熊某某主动到仙桃市公安局龙华山派出所投案,熊某某赔偿被害人唐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万元,唐某某对熊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谅解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戴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4.湖北省仙桃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5.辨认笔录;6.网吧监控视频;7.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武蓉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