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嘉检一部刑诉〔2020〕3040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04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乡**村**号,现住南充市嘉陵区**路**号**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1时40分,被告人熊某某饮酒后驾驶川R*****号小型轿车,在嘉陵区嘉都路起步过程中,撞上赵某某停在路边的川A*****号小型轿车,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熊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5.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现已赔偿好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拘役两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敏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080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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