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二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431197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出生地湖北省钟某某,户籍所在地钟某某**镇**村**组**号,现住钟某某**镇**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 2019年12月23日被钟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钟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辩护人和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6日9时30分许,被告人熊某某驾驶鄂H*****长安牌轻型货车,由沙洋县驶往钟某某旧口镇方向,沿G234国道行驶至1792KM+130M(旧口镇襄江村)处,因超速行驶且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导致车辆与徐某某驾驶的由右侧路口驶出的轻便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徐某某(殁年55岁)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徐某某因车祸致颅脑损伤导致脑功能障碍死亡。经认定,熊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徐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被告人熊某某于事故发生后在现场等待,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 鄂H*****轻型货车等物证;2.户籍证明、湖北省钟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等书证;3. 证人何某甲、李某某、姚某某、何某乙、马某某等人的证言;4. 湖北省钟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钟某某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案发后保护现场,主动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伟
检察官助理:金瑞雪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3451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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