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0〕299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汉族,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82********,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镇**村**组**号,现住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镇**村委**村**号。2018年1月17日因犯非法经营罪,被瑞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9日经本院批准,被瑞丽市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瑞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0时30分许,被告人熊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赣******的小型轿车,沿瑞丽市新光路西向东行驶至瑞丽市**路**路交叉路口时,与死者邓某某驾驶的号牌为云******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邓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
经认定,熊某某承担认该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熊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58.12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致人死亡,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兰婷
检察官助理:沈良浩
书记员:周雪雅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2.案卷文书卷一册、证据卷一册,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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