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七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熊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061995********,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现住武昌区**街**号**楼**。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范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061969********,汉族,高中文化,武汉**百货**,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现住武昌区**街**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犯罪嫌疑人熊某某伙同其父亲熊某甲(已行政拘留)于2019年12月8日,在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张之洞**号**店内的自助收银机扫码付款时,故意漏扫了两件怡思丁精华、两个面包干、一个护发精油、一个巧克力威化、两个好丽友蘑菇力饼干等10件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56. 46元)。
另查明:2019年11月3日,犯罪嫌疑人熊某某伙同犯罪嫌疑人范某某(二人系母女关系),以同样方式盗窃了美国蛇果等1件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7元);2019年11月7日,犯罪嫌疑人熊某某伙同犯罪嫌疑人范某某以同样方式盗窃了蜂蜜、抽纸等2件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43. 6元);2019年11月13日,犯罪嫌疑人熊某某伙同犯罪嫌疑人范某某以同样方式盗窃了蜂蜜、养乐多等4件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77. 02元);2019年11月21日,犯罪嫌疑人熊某某伙同犯罪嫌疑人范某某以同样方式盗窃了酸奶、面包干等5件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33. 63元);2019年12月1日,犯罪嫌疑人熊某某伙同其父亲熊某甲以同样方式盗窃了火腿肠、牙膏等11件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17.09元)。经报警,被告人熊某某、范某某被公安民警查获归案,且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部分物品已被追回并发还,已补交盗窃物品费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经过和抓获经过;2、扣押、发还清单及物证照片;3、书证;4、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及报案材料;5、被告人熊某某、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监控视频截图;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孙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袁超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范某某现羁押在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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