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熊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2526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镇**村**,无违法犯罪前科。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被逮捕。
被告人侯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3030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乡**村**号,无违法犯罪前科。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被逮捕。
辩护人默淑恒,系广东商达(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告人侯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熊某某、侯某某,被告人熊某某承认容留、介绍卖淫的犯罪事实,被告人侯某某承认卖淫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熊某某、侯某某均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辩护人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熊某某在东莞市桥头镇田新村友谊路122号经营亮点商务住宿。自2018年下半年起至被抓获期间,当有住宿的客人需要卖淫女嫖娼时,被告人熊某某便联系被告人侯某某介绍多名卖淫女张某某、“小潘”、“小晴”(后2人均在逃,未到案)等人来其经营的亮点商务住宿进行卖淫活动,并从中抽取提成。2019年12月18日19时许嫖娼男子陈某某入住被告人熊某某经营的亮点商务住宿211房并让被告人熊某某帮忙介绍卖淫女过来嫖娼。被告人熊某某随后联系被告人侯某某。后被告人侯某某联系张某某到桥头镇亮点住宿211房卖淫。2019年12月19日20时许,桥头分局在该住宿211房抓获卖淫嫖娼行为的张某某及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作案工具手机,微信截图等书证材料,证人陈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熊某某、侯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无视国法,容留、介绍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无视国法,介绍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侯某某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熊某某判处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侯某某判处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劳业云
2020年4月16日
附:
1、 被告人熊某某、侯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 侦查卷宗四卷以及检察卷宗一卷。
3、 证据目录一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5、 涉案物品清单。
6、 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