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440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3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路**号,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区**栋**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24日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2月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6日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吸毒于2015年12月1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毒于于2020年6月15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同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13时许,被告人熊某某在本市西湖区桃苑一区芙蓉兴盛超市门口以人民币550元的价格卖给黄某某1小袋甲基苯丙胺(冰毒)。
2020年6月14日上午,民警在本市西湖区**区**栋**单元**室被告人熊某某的住处将其抓获,并查获自制吸毒工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指认交易地点照片、微信交易明细、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物品决定书、扣押物品照片、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姚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向他人贩卖人民币550元含甲基苯丙胺成份的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其具有犯罪前科和违法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志琴
(院印)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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