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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_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诉刑诉〔2020〕Z241号

被告人熊某,男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连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熊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2日,湖南省湘潭市一生产假冒伪劣假烟生产窝点人员用手机号1806562****、1735967****联系熊某,让其帮忙运输“白条”(即假烟)到广东省广州市。双方经过商谈,确定以4600元运费加2000元放空费的价格,让熊某从广东省东莞市前往湖南省湘潭市帮发货人运输货物到广州市**区。6月4日凌晨,熊某到达发货人指定的地点装货后,发货人安排人为熊某开路规避交警,并给了熊某这批货物的货单明细。熊某驾驶粤E3****大货车将货物运输到广州市南沙区后联系收货人,收货人收到这批货物后,以现金方式支付了6600元运费给熊某。

2.2020年6月7日该制假窝点以4600元价格让熊某再次从湖南省湘潭市运输另一批货物(经查获是假烟)前往广州市。熊某未到装货现场,由发货人开走其货车装好货后再将车交回给熊某,并安排人为熊某开路规避交警,并给了熊某这批假烟的货单明细。熊某驾驶粤E3****大货车行驶至广东省清远市**公安检查站时被截获。经鉴定,涉案烟草制品(样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值为27412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明知或应知他人实施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行为,仍提供运输服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所运输的假冒伪劣烟草制品尚未销售,属于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熊某受雇于他人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活动提供运输服务,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熊某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熊某认罪态度较好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丽敏

2020年10月28

                                      

附:1.被告人熊某现羁押于连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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