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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焦某等人聚众斗殴一案)(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焦某甲,男,199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11997********,汉族,专科毕业务工,住民权县**镇**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3月2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焦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11996********,汉族,学生,住民权县**镇**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3月2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11999********,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民权县**镇**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3月2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甲、焦某乙、陈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焦某甲、焦某乙、陈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4日晚上,王某甲(已判刑)与焦某丙(已判刑)、张某(已判刑)产生争执引起撕打并进行约架,王某甲召集王某乙(已判刑)等人,焦某丙召集被告人焦某甲、焦某乙、陈某等人,后双方在**镇***村庙南相互进行殴斗,致王某甲受伤,殴斗结束后焦某丙、张某等人又对被害人杨某进行殴打,致杨某受伤。经过法医鉴定,王某甲、杨某之损伤均为轻微伤。民事部分双方已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焦某甲、焦某乙、陈某的供述与辩解;2. 证人焦某丙、张某等证言;3. 被告人焦某甲、焦某乙、陈某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证明、破案经过、协议书等书证 4.被害人杨某陈述;5. 鉴定意见;6.焦某乙、焦某甲讯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某甲、焦某乙、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甲、焦某乙、陈某等人,成帮结伙地进行殴斗,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某甲、焦某乙、陈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焦某甲、焦某乙、陈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国杰

二0二0二十

附:

1.被告人焦某甲、焦某乙、陈某现被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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