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公诉刑诉〔2019〕9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30124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镇**村**街**巷**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镇**村**街**巷**号,职业:无业人员,政治面貌:群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4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21日23时许,焦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照为冀A*****的小轿车行驶到石家庄市东二环与南二环交叉口东延处被交警查获,现场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11mg/100mL,经河北医科大学鉴定中心对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进行检测,结果为103.9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提取醉酒驾车嫌疑人血样登记表、机动车信息等;2.鉴定意见;3.视听资料:查获及抽血检测视频光盘;4.被告人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其他证明材料: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炜
2019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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