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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焦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刑诉〔2019〕273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21962********,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叶县**乡**村**号,住址同上。因犯有诈骗罪,于2015年10月16日被河南省信阳市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2月23日到叶县公安局昆阳派出所投案,并于2019年2月23日至2019年2月26日临时羁押于叶县看守所;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20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06月20日左右,被告人焦某某与葛某某(已判决)经预谋后窜至驻马店市驿城区,之后由葛某某冒充“李某某”,焦某某冒充“李某某助手”,两人在驿城区交通路中段儿童公园露天舞厅认识了一名女子余某某,之后葛某某自称是做房地产工程的老板,通过接触取得了余某某信任。2014年06月28日葛某某和焦某某觉得诈骗余某某的时机成熟,开始实施诈骗行为,二人约余某某一起以“为领导送礼购买礼品”为由从葛某某住处(驻马店市驿城区巴拉迦酒店6319房间)乘坐出租车来到驻马店市驿城区新汽车站北侧电脑城,葛某某、焦某某和余某某三人在电脑城下车后葛某某和焦某某谎称装钱手包(钱包中实际装的是废纸)遗忘出租车,葛某某和焦某某假装非常着急,三人遂回到巴拉迦酒店,在酒店葛某某假装训斥焦某某粗心大意,焦某某假装作出心脏病发作的样子,余某某见状信以为真,遂在驿城区雪松路与骏马路交叉口南100米路边给葛某某和焦某某人民币20000元供二人使用,骗到钱后葛某某和焦某某各自分得10000元后离开驻马店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伙同他人诈骗被害人余某某人民币2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某某诈骗被害人余某某2万元的犯罪事实系漏罪,在本次诈骗之后焦某某又伙同葛某某在信阳浉河区诈骗被害人喻某某75200元,并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目前尚在缓刑考验期内,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对被告人焦某某所犯后罪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浩然

2019年6月26日

附:

    1.被告人焦某某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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