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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濮某某诈骗案)_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广检诉刑诉〔2019〕543号

被告人濮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81981********,汉族,初中一年级文化,个体,住扬州市邗江区**府**幢**室(户籍地:扬州市江都区**镇**村**组)。被告人濮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5日被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濮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需要,于2019年8月10日、2019年10月23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时间分别从2019年8月11日至2019年8月25日、从2019年10月24日至2019年11月7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9年8月23日、2019年11月7日退回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补充侦查,后该分局分别于2019年9月23日、2019年12月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被告人濮某某与被害人夏某某通过微信群相识。2017年6月5日,被告人濮某某以玉石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被害人夏某某借款共计人民币4万元。2017年7月,被告人濮某某以帮助被害人夏某某投资80万元夕阳红理财项目,并承诺为其垫付50万元投资款的方式,骗取了被害人夏某某的信任。2017年7月至8月期间,被害人夏某某先后向被告人濮某某支付夕阳红理财项目投资款共计人民币36万元,并将上述4万元借款冲抵其投资款。后被告人濮某某并未替被害人夏某某投资夕阳红理财项目,而将上述40万元用于偿还其个人高利贷等。

2019年1月,被告人濮某某虚构通过民事诉讼为被害人夏某某索要夕阳红理财项目投资款的事实,以律师费的名义从被害人夏某某处骗得人民币共计5.5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濮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出具的被告人濮某某的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郭某某、吕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濮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濮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濮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莉萍

2019年12月31

附:

    1.被告人濮某某现被羁押于扬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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