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潘某甲,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33199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住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路**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新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7日被新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新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新丰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丰县看守所。
本案由新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已告知被告人相关权利义务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潘某甲在理解和接受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后,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期间,被告人潘某甲在与被害人潘某乙处男女朋友期间,利用使用潘某乙手机的便利,在未得到潘某乙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利用潘某乙名下的京东白条刷交易套现5笔共9654.6元,私自利用潘某乙名下的唯品花2287元,以上合计数额为11941.6元,至今未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公私财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被告人潘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文丽
附:1、证据目录1份,侦查卷宗2册,散件若干,光盘2张随同移送。
2.量刑建议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随同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