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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江西省寻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寻某某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寻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寻检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潘某甲,绰号“**花”,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41991********,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寻某某,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寻某某**镇**路**号**栋**室,无业。因嫖娼于2019年12月12日被寻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寻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4日经寻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9月5日由寻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寻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2020年4、5月间,被告人潘某甲在位于寻某某**镇**路**号其家使用的杂物间里容留骆某某、何某某、钟某某、吴某某等人两次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具体如下:

1、2020年1月3日下午,被告人潘某甲与骆某某、钟某某、何某某经商议一起吸食毒品,同日晚上骆某某从廖某某(绰号**古)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后,被告人潘某甲与骆某某、钟某某、何某某四人来到寻某某**镇**路**号被告人潘某甲家使用的杂物间内吸食甲基苯丙胺。

2、2020年4、5月的一天晚上,骆某某、吴某某、何某某来到被告人潘某甲家吸毒,被告人潘某甲把骆某某、吴某某、何某某带至寻某某**镇**路**号被告人潘某甲家使用的杂物间内一起吸食甲基苯丙胺。

2020年8月26日,被告人潘某甲被寻某某公安局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截图、现场检测报告等;2.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指认照片、辨认笔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钟某某、骆某某、吴某某、潘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二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潘某甲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寻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古江林

检察官助理:邹晓东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潘某甲现羁押于寻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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